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纳西族东巴文化是指纳西族世代相传的物质和非物质东巴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1966年前出版或者手抄的纳西族东巴古籍文献;

(二)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东巴象形文及哥巴文等;

(三)传统音乐、舞蹈、美术和书法;

(四)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五)传统民俗、体育和游艺;

(六)传统民居建筑、器皿、用具和设施等;

(七)其他有保护价值的纳西族东巴文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