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境外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境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