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利用纳西族东巴文化进行产品开发和开展传统民俗活动,应当尊重纳西族东巴文化传统,不得擅自更改、歪曲、贬损原貌和内涵。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的产品或者经营的商品与纳西族东巴文化有关的,其商标、企业字号和产品名称应当规范使用“东巴”图文字样。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利用有关纳西族东巴文化资源开展广播、影视、动漫及其他创作、传播、交流活动的,应当尊重其风俗习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