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工程建设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中,施工单位或者生产者发现纳西族东巴文化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掘、迁移、拆除、修缮、重建纳西族东巴文化文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