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绘基础设施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测绘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测绘基础设施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工程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并向设置测绘基础设施的单位支付迁建费用。迁建费用参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