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绘成果和应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加强对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和更新。对界线画法、版面等重大内容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程序重新送审。对地名、道路等一般内容进行改动的,自地图审核批准之日起2年内,应当将更新标注的内容、地图样图向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另行审核批准。审核批准满2年的,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程序重新送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