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负责审核的省、州(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标注审图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