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未依法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人员奖励或者报酬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禁止其在3年内承担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