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阻碍科技成果转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获取奖励的;

(三)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