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阻碍科技成果转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法获取奖励的;(三)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