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承担决策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