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孵化机构、中介机构、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自然资源、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给予土地、税收、资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