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企业投保各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品种,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研发后补助的方式进行补贴,为科技成果转化分担风险。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