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鼓励企业投保各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品种,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研发后补助的方式进行补贴,为科技成果转化分担风险。

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