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有效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采购、研发后补助、推广经费、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非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推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