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科技、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