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开垦、填埋湿地或者在湿地内采石、采砂、取土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下列罚款:(一)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千元罚款;(二)在湿地内采石、采砂、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