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