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政、教育、供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