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洗车场、加油站;

(二)排放、清洗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污物;

(三)养殖、捕捞;

(四)违章搭盖和堆放杂物、擅自挖土取沙;

(五)乱涂划、乱张贴和晾晒有碍观瞻的物品;

(六)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

(七)焚烧废弃物以及树叶枯草,野外烧烤;

(八)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摆摊设点;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