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