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农村自建住房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