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鼓励所有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以及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城市创建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