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生法治和德育范围;加强师风师德建设,提升职业道德规范水平。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管理,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秩序。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