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生法治和德育范围;加强师风师德建设,提升职业道德规范水平。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管理,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秩序。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