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对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