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支持和帮助实施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产品宣传,建立产品销售渠道和展示平台,扩大传承人群和消费人群,促进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融入现代生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