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传承基地,并为社会参与建设传承基地提供帮助。对已建成的传承基地,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