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在划定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