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在划定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