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园林和绿化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