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计划。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建立用血申请、审批、评价和公示制度,定期开展对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血的培训工作,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