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血站采血时应当由具备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按照采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

血站采血后,应当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以及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处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