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健康检查。

经健康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不得采血,并应当向献血者说明情况。采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及时向献血者告知血液检测情况,并建议其到医疗卫生机构作进一步检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