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献血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设置献血屋,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献血车停靠点。有关单位应当为献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