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宣传。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