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的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条例规定的涉及村道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