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