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