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