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法超限运输以及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车辆通行,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限高、限宽设施。
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会商、论证,并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乡道、村道出入口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限行、禁行、限载等交通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