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发现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处置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涉及反间谍安全防范事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网络运营者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