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省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