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民应当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
(二)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三)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保密等机关、组织报告;
(四)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