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省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保密以及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外事、商务、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工作会商、联合督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