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范、标本兼治的原则。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