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