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设立引导、奖励和补助资金,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