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