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