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