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负责农村秸秆禁烧工作,对辖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建成区外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工业企业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禁止在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