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城区垃圾转运站实施改造、提升。达不到改造、提升要求的,应当制定搬迁计划,限期搬迁。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规范管理,采取灭虫害、除臭以及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防渗等措施,防止明显异味和扬尘。

新建城区应当实行地下排水系统雨污分流,老旧城区按照规划逐步实施地下排水系统雨污分流,防控地下管道异味散发。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