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及削减目标、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涉煤炭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并实行煤炭等量、减量替代。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