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